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投资汝州

2018-01-09 17:04:00 来源:本站 浏览次数:6415

1.建立和完善权力清单、责任清单制度。行政审批事项一律以清单形式向社会公开,清单之外一律不得实施审批,确保“法无授权不可为”。逐步实现负面清单之外的事项,由市场主体依法自行决定,实现“法无禁止即可为”。(责任单位:行政服务中心)

2.在市行政服务中心设立“三证合一”联办窗口,按照“一表申请、一窗受理、一套资料、联合办理、颁发一照”的审批模式,实行《营业执照》《组织机构代码证》《税务登记证》“三证合一”,1个工作日办结。(责任单位:行政服务中心)

3.设立汝州市“互联网+”创新创业投资基金。在2015年底已形成3000万元的资金规模基础上,再增加3000万元,以多种形式支持科技含量高或专利技术创业公司,对中小微型科技企业提供创业创新服务平台建设、创业孵化和专利质押融资等金融服务。对自主创业创新的返乡农民工、下岗失业人员、就业困难人员、被征地农民、复退军人、初创业或未就业高校毕业生、妇女、残疾人等给予免息支持。(责任单位:财政局)

4.放宽市场主体准入登记。消减资质认定项目,由先证后照改为先照后证,商事主体向工商部门申请登记,取得营业执照后可自主开展生产经营活动;对从事需要特许项目经营的,持营业执照和有关材料向主管部门申请许可。自然人依托网络交易平台经营的网店,不申请登记的可以不办理营业执照。(责任单位:工商局)

5.依托互联网推行企业名称自助查询系统,开通汝州市“大众创业”商事登记微信服务公众号,在企业名称登记工作中全面引入“微服务”。(责任单位:工商局)

6.证照办理时限由法定30个工作日改为5个工作日内办理完毕。(责任单位:工商局)

7.汝州市“互联网+”电子商务产业园区、创业创新办公楼宇、孵化基地等实现WIFI全覆盖,入驻个人、企业等享受免费宽带业务;市区各个社区、办公区实现WIFI全覆盖。(责任单位:联通公司)

8.农村地区所有办理100M光纤用户的企业(网吧除外),初装费由原来的3000元减免至1000元。(责任单位:联通公司)

9.农村地区及城区创业创新集中区域办理单产品光纤时,由858元/条降到480元/条。(责任单位:联通公司)

10.实施“汝州青年创业促进计划”。及时向全市18—40岁之间,处于失业、半失业或者待业状态,有很好的商业点子和创业激情,缺乏商业经验,筹措不到资金的创业青年,提供10000元免息免担保的创业启动资金贷款,并配备一名志愿者导师“一对一”帮扶,帮助青年创业成功。(责任单位: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团市委)

11.实施“汝州巾帼创业活动”。为创业妇女提供为期一年的免息创业资金1—2万元。组织妇女创业就业培训、女企业家培训、“互联网+”电子商务创业专题培训等活动,让广大妇女在家庭服务、新型农业主体、养老服务等行业创业。(责任单位:市妇联)

12.鼓励本市产销一体化的农产品企业开展“三品一标”认证及建立质量可追溯体系。对取得无公害农产品、绿色食品、有机食品认证和批准为国家地理标志产品的,分别给予1万元、3万元、5万元、10万元奖励,对建立质量追溯体系的给予5万元奖励。(责任单位:农业局、财政局)

13.建设汝州孵化器集群。依托阿里巴巴集团“农村淘宝”项目建设汝州市农村电商孵化器;依托“互联网+”电子商务产业园建设电子商务和科技创业创新孵化器;依托机绣纺织产业园建设跨境电商创新孵化器;依托农民工返乡创业园建设返乡创业创新孵化器;汝南产业集聚区指导园区入驻企业建设企业孵化器,并形成孵化器集群。(责任单位:“互联网+”电子商务管理中心、科技局、汝南产业集聚区)

14.采取以奖代补的形式,对企业和民营资本建立的科技孵化器分级分类给予50万至100万元的运营补助。租赁、使用学校以及其他社会单位的闲置厂房、楼宇建设孵化载体,且场地改造已经竣工的,按照孵化场地改造费用(不含基础设施建设费)的50%给予补贴,最高不超过200万元。对新认定的国家级孵化器,享受省财政一次性300万元奖补;对新认定的省级孵化器,享受省财政一次性100万元奖补。(责任单位:财政局)

15.对于各单位建成的创业创新暨“互联网+”电子商务服务平台,通过专家评审验收后,参照市级工程技术研究中心的奖励标准给予10万元奖励。(责任单位:科技局)

16.2016年全市拟发放小额担保贷款1亿元以上。对于自主创业创新的返乡农民工、下岗失业人员、就业困难人员、被征地农民、复退军人、未就业高校毕业生、刑满释放人员、残疾人和合伙经营、组织起来就业的及中小微企业给予小额担保贷款扶持。个人最高贷款额度40万元(其中财政贴息10万元,商业贷款30万元);合伙经营、组织起来就业的和中小微企业最高贷款额度500万元(其中200万元财政贴息50%,300万元为商业贷款),贷款期限暂定为1年。(责任单位: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

17.在一年内新招用符合下列条件人员(就业状态)达到企业现有在职职工总数30%(超过100人以上的企业达15%)的劳动密集型小微企业,或一年内新招用高校毕业生达到企业现有在职职工总数15%(超过100人以上的企业达10%)以上,并与其签订1年以上劳动合同、缴纳社会保险(企业职工参加城乡居民养老保险等视同缴纳社会保险)的劳动密集型小微企业,最高可享受200万元担保贷款,按照中国人民银行公布的同期贷款基准利率的50%给予贴息。

(1)持有《就业失业登记证》,处于自主创业状态,且自主创业时不在机关企事业单位就业人员;

(2)持有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门就业困难人员认定证明,处于自主创业状态,且自主创业时不在机关企事业单位就业的人员;

(3)持有《义务兵退出现役证》或《城镇退役士兵自谋职业证》,处于自主创业状态,且自主创业时不在机关企事业单位就业的退役士兵;持有《转业军人证明证书》和自主择业管理服务机构出具的推荐介绍信,处于自主创业状态,且自主创业时不在机关企事业单位就业的军转干部;

(4)持有司法部门《刑满释放证明》,且处于自主创业状态的刑释解教人员;

(5)持《高校毕业自主创业证》,处于自主创业状态,且自主创业时不在机关企事业单位就业的毕业当年高校毕业生;持有全日制大专以上(含大专)毕业证书,处于自主创业状态,且自主创业时不在机关企事业单位就业的毕业5年内高校毕业生。(责任单位: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

18.按照《汝州市人民政府关于深化科技体制改革加快自主创新体系建设的意见》(汝政〔2014〕34号),对新认定的国家级、省级、市级工程技术研究中心,分别一次性给予50万元、20万元和10万元的奖励。对新认定的国家、省级重点实验室,分别一次性给予200万元和100万元的奖励。(责任单位:科技局)

19.对被评为国家重点领域创新团队的,记集体三等功,并奖励20万元研发补助;对被评为省级创新型科技团队的,给予10万元研发补助。(责任单位:科技局)

20.对国家级工程技术研究中心、省级重点实验室、院士工作站、博士(后)科研工作站引进的高层次创新人才,给予20万元的研发启动资金。对带项目、带技术、带团队来我市创新创业的高层次人才和对我市经济转型升级具有重大作用的科技项目,实行“一事一议”政策。(责任单位:科技局)

21.对认定的首台(套)重大技术装备生产企业,且投保“综合险”或选择国际通行保险条款投保,享受省财政保费补贴。实际投保费率按3%的费率上限及实际投保年度保费的80%给予补贴,补贴时间按保险期限据实核算,原则上不超过3年。(责任单位:财政局)

22.开展汝州市科技功臣评选活动。奖励对科技创新作出重大贡献的高层次创新创业人才和取得高水平创新成果的人员。对被评为科技功臣的人员,每人一次性奖励10万元。(责任单位:科技局)

23.对毕业5年以内的高校毕业生、毕业学年高校毕业生初次创业创新,取得工商登记3个月以上,有固定的经营场所,吸纳就业3人(含3人)以上的,给予一次性创业(开业)补贴5000—8000元。(责任单位: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

24.对于自主创业创新创办企业并吸纳就业困难人员就业的,按其为就业困难人员实际缴纳的基本养老保险,给予最长不超过3年的养老保险补贴(个人缴纳部分由个人承担)。对于档案在市人才交流中心托管并实现灵活就业、按期缴纳养老保险和医疗保险的高校毕业生给予为期不超过2年的养老保险、医疗保险补贴(基本养老保险每月70元/人,基本医疗保险每月30元/人)。(责任单位: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

25.将农民工等人员返乡创办的企业或个体工商户纳入就业专项资金小额担保贷款支持范围,享受小额担保贷款及贴息政策。获得商业贷款并按期支付银行利息,新招用农村富余劳动力或城镇下岗失业人员超过100人,并签订1年以上期限劳动合同的重点企业,可申请返乡创业重点企业贷款贴息。(责任单位: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

26.对新建标准化规模养殖场,按照《汝州市加快畜牧业发展奖励办法(试行)》(汝政〔2016〕3号)给予奖励。(责任单位:畜牧局)

27.对退役士兵从事个体经营并符合规定条件的,3年内限额减免营业税、城市维护建设税、教育费附加、地方教育附加和个人所得税,限额标准暂定为每人每年8000元。

对符合规定条件、接收自主就业退役士兵的企业,3年内按企业实际新接收安置退役士兵人数予以定额依次扣减营业税、城市维护建设税、教育费附加、地方教育附加和企业所得税,定额标准暂定为每人每年4000元。(责任单位:地税局)

28.对企业2014年1月1日后新购进的专门用于研发的仪器、设备,单位价值不超过100万元的,允许一次性计入当期成本费用在计算应纳税所得额时扣除,不再分年度计算折旧;单位价值超过100万元的,可缩短折旧年限或采取加速折旧的方法。(责任单位:地税局)

29.对于失业人员和大学生自主创业从事个体经营提供应税服务的,在3年内按照每户每年8000元为限额依次扣减其当年实际应缴纳的增值税、城市维护建设税、教育费附加和个人所得税。(责任单位:国税局)

30.服务型企业(除广告服务外)在新增加的岗位中,当年新招用持《就业失业登记证》(注明“企业吸纳税收政策”)人员,与其签订1年以上期限劳动合同并依法缴纳社会保险费的,在3年内按照实际招用人数予以定额依次扣减增值税、城市维护建设税、教育费附加和企业所得税。定额标准为每人每年4000元,可上下浮动20%。(责任单位:国税局)

31.对安置残疾人的单位,按单位实际安置残疾人人数,实行限额即征即退增值税或减征营业税的办法,实际安置每位残疾人每年可退还的增值税或减征的营业税的具体限额,按照最低工资标准的6倍确定,最高不超过每人每年3.5万元。对残疾人个人提供的加工、修理修配劳务免征增值税。(责任单位:国税局)

32.高新技术企业可减按15%的税率征收企业所得税。(责任单位:国税局)

33.凡入驻“汝州市返乡农民工创业园”的企业,可自建厂房或租用政府提供的标准厂房,入驻企业固定资产投资50万—200万元,用工达20人以上,一次性奖励2万元;固定资产投资200万—500万元,用工达50人以上,一次性奖励10万元;固定资产投资500万—1000万元,用工达100人以上,一次性奖励30万元;固定资产投资1000万元以上,用工达200人以上,一次性奖励50万元。(责任单位:汝南产业集聚区、商务局)

34.市政府每年拿出不少于200万元的资金,对符合土地流转条件的经营者给予补助奖励。(责任单位:农业局)

35.对返乡创业人员创办的企业,在登记注册后3年内按规定缴纳的企业所得税地方留成部分,由市财政部门安排返还给企业。对有出口产品的企业,按照国家有关规定,给予出口退税。在出口退税的同时,由政府按照出口额的1O%进行以奖代补。(责任单位:地税局)

36.对从事规模较小经营活动的残疾人,免收管理费。规模较大的,管理费按核定标准50%以下收取;残疾人领办独资企业、合伙企业的,登记费减半收取;家庭特别困难的残疾人从事经营活动的,免收登记费、个协会费和管理费;独资企业、合伙企业中的残疾人就业人员达30%以上的,按福利企业对待,管理费按核定标准的70%收取。启动残疾人创业小额贴息贷款,残疾人家庭享受贴息的小额贷款限额为10万元。(责任单位:工商局)

37.对引进落户汝州市“互联网+”电子商务产业园A区的电子商务经营企业,前两年免房租。(责任单位:“互联网+”电子商务管理中心)

38.鼓励社会资本参与电子商务产业园建设。鼓励企业规划建设集商品贸易、物流仓储、融资支持、研发创意等多功能、多业态于一体的电子商务园区。对园区建筑面积50000㎡及以上,具备电子商务企业运营所需的配套服务设施,且电子商务经营企业入驻面积率达60%及以上的,按照园区实际投资额最高20%给予园区主办方一次性补助,最高不超过200万元。成功申报省级、国家级电子商务示范基地的,一次性分别奖励50万元、100万元。(责任单位:“互联网+”电子商务管理中心、财政局)

39.鼓励社会资本建设电子商务楼宇,或对现有办公楼宇和企业内配套建设的办公和研发楼进行信息化改造,吸引电子商务企业入驻,创建一批电子商务楼宇。对建筑面积超过4000㎡,整体入驻率超过80%的纯办公类电子商务楼宇,按建筑面积一次性给予楼宇主办主体固定资产投入的5%补助,最高不超过50万元。(责任单位:商务局、工信局、财政局)

40.电子商务产业园区吸纳10家以上年交易额超过50万元电子商务企业(注册和经营场所在园区内)且入驻经营1年以上的,给予园区运营主体连续两年奖励。其中,第一年给予10万元奖励,第二年减半奖励。(责任单位:“互联网+”电子商务管理中心、商务局、财政局)

41.加强企业场地支持。每年安排一定数量的用地指标用于电子商务园区建设和国内外知名电子商务企业落户。对租用场地800㎡以上的规模网商、2000㎡以上的大型电子商务服务企业,按实际使用面积给予3元/㎡/月的租金补助。(责任单位:商务局、财政局)

42.对于来汝州创业的电商卖家,发往汝州境外日发件量在1000件以上部分,给予每件1元的快递补贴,1000件以下(含1000件)部分给予每件0.5元补贴。(责任单位:商务局)

43.支持企业为中小网商提供仓储、分捡、代发货的公共服务平台,根据服务企业数量规模等给予最高100万元的一次性补助。对于有效改善城市物流配送体系的企业,根据投入的多少,予以适当的补助。(责任单位:商务局、财政局)

44.鼓励利用存量厂房建设电子商务公共仓储配套平台,面积在3000㎡以上、为本市20家以上电子商务企业开展仓储服务的,经验收合格的,给予10万元的一次性奖励。(责任单位:商务局)

45.对专门为“工业产品下乡、农副产品进城”服务的物流配送企业,配送乡(镇)村级服务网点30个以上的,每年给予5万元奖励,50个村以上的,每年给予10万元奖励,奖励期限2年。(责任单位:商务局)

46.快递企业每年发出和收入快递件达10万单的,给予5万元一次性奖励;并以10万单为基数,在上年基础上,每增加1万单奖励0.1万元。(责任单位:商务局)

47.对电子商务企业为开发新技术、新产品、新工艺发生的研发费用,未形成无形资产计入当期损益的,在按照规定据实扣除的基础上,按照研发费用的50%加计扣除;形成无形资产的,按照无形资产成本的150%摊销。(责任单位:国税局、科技局)

48.被认定为国家级、省级、市级电子商务示范企业的,一次性分别给予15万元、10万元、5万元奖励;国家级或省级电子商务示范企业年交易额超过2亿元的,再奖励10万元。(责任单位:商务局)

49.对实际运行一年以上、电商企业入驻面积率超过80%的电子商务产业园区,被认定为市级电子商务示范性产业园区(基地)的,给予一次性5万元的奖励;创建成为国家级、省级电子商务示范性产业园区(基地)的,再给予一次性50万元、20万元的奖励。(责任单位:“互联网+”电子商务管理中心、商务局)

50.推进电子商务服务业标准化建设。鼓励企业开展电子商务标准化试点(示范)项目建设和标准规范的制定实施。对于新通过国家、省电子商务标准化试点(示范)项目的单位,当年一次性分别给予30万元、10万元的奖励。(责任单位:“互联网+”电子商务管理中心、商务局)

51.在本市注册纳税的企业建设独立电子商务应用平台的,经认定后,按企业电子商务应用平台建设实际投资额(主要包括建立平台所需的软件、硬件、系统集成、运行维护及必要的固定资产投入等)的5%给予补助,单个项目最高补助额不超过20万元。(责任单位:商务局)

52.对注册地及结算地在本市、具有示范效应的第三方电子商务服务平台企业,年销售额达到1000万元以上,注册收费会员企业30家以上的,给予15万元的一次性奖励。(责任单位:商务局、财政局)

53.对以电子商务为主业的独立核算电子商务企业,年度缴纳增值税、营业税和企业所得税合计l万元以上的,按其缴纳以上税收地方留存部分前3年100%、后2年50%予以奖励。(责任单位:地税局)

54.电子商务企业(含网店)网上年交易5000单以上的,按每单交易业务1元的标准进行奖励(旅游业、农产品每单奖励2元),每家企业每年最高不超过20万元。(责任单位:商务局)

55.农村青年和返乡大学生通过开设网店、开展电商服务等创业的,财政每年拨款100万元用于贷款贴息。贴息率不超过同期中国人民银行公布的一年期贷款基准利率,贴息额不超过同期实际发生的利息额。(责任单位:财政局)

56.鼓励银行业机构加大对电子商务的信贷支持,对符合条件的电子商务企业在申请贷款时可优先推荐汝州市创业创新基金予以信用担保支持。(责任单位:财政局)

57.对通过电子商务开展本地产品销售的企业,网上实际年交易额达2000万元以上的,可在工业园区内安排一定面积的项目用地建设仓储库,用地性质为工业用地。(责任单位:商务局)

58.借助阿里巴巴、京东商城、淘宝网、苏宁易购、敦煌网、亚马逊等国内外主流第三方电子商务平台开设“汝州特色馆”进行在线销售本地产品的企业,销售额首次突破1000万元的,给予一次性50万元奖励。(责任单位:商务局)

59.借助阿里巴巴、京东商城、淘宝网、苏宁易购、敦煌网、亚马逊等国内外主流第三方电子商务平台开设网店进行在线销售,连续经营一年以上且年交易额超过100万元的本市电子商务经营主体,按平台收取基础服务费用的50%给予补助。(责任单位:商务局)

60.国内10强综合性或专业性电子商务企业在我市设立总部或建设对我市电子商务发展有重大影响的项目,实行“一事一议”政策。(责任单位:“互联网+”电子商务管理中心、商务局)

61.大力推动实体企业应用电子商务,培育龙头电商企业。对电子商务经营主体,通过电子商务平台实现网络年销售收入首次突破50万元、100万元、300万、500万元、1000万元、3000万元、5000万元、1亿元的,分别按2万元、5万元、7万元、10万元、20万元、30万元、50万元、100万元给予一次性奖励。(责任单位:商务局、财政局)

62.对经认定网上年交易额分别达到企业100万元、个人30万元以上、确需租房经营、实际从事电子商务的,按照5元/平方米/月的标准,对办公用房和仓储库给予房租补贴。补贴总面积原则上不超过100平方米。(责任单位:商务局)

63.对电子商务企业(含个体网店)的网络宣传推广费用按照企业实际支出额的15%给予补助,每家企业补助金额不超过20万元。(责任单位:商务局、财政局)

64.企业通过业务流程外包实行网络销售代运营的,对企业实际支付的服务外包费用给予50%补助。(责任单位:商务局、财政局)

65.传统企业在2015年以来分离成立独立的电子商务法人企业并实际运行半年以上的,给予一次性3万元奖励。(责任单位:商务局、财政局)

66.对2016年新设立的电子商务企业缴纳的增值税、营业税、企业所得税给予财政奖励,执行国家政策最高限额。(责任单位:地税局)

67.建立健全电子商务服务体系。大力发展电子商务服务业,支持企业开展咨询、信息、法律、技术等内容的外包服务。对企业自建第三方平台或对外开展服务外包的,一次性给予5万元奖励。整合金融业信用信息资源,完善企业和个人信用信息基础数据库,促进电子商务诚信交易。(责任单位:商务局)

68.跨境电子商务企业通过跨境电子商务交易平台实现年销售额首次超10万美元的,给予一次性5万元的奖励;实现年销售额首次超100万美元的,再给予一次性30万元的奖励。(责任单位:商务局、财政局)

69.跨境电子商务企业通过跨境电子商务交易平台实现年销售额首次超10万美元的,按推广费的15%给予一次性的奖励,奖励最高不超过100万元。(责任单位:商务局、财政局)

70.加强人才支持。鼓励电子商务行业企业与高校和中职学校开展合作,推进电子商务、快递、物流配送等学科专业建设,共建电子商务人才培养基地。鼓励创立电商培训类公司,鼓励现有电脑培训公司增加电商培训课程。采取“走出去”的方式对有关机关干部进行轮流培训学习,组织企业负责人参加电子商务相关培训,支持协会、企业对技术人员开展各种适用技术培训,不断提高电子商务应用能力。每年安排100万元用于电子商务培训工作,连续安排三年。(责任单位:“互联网+”电子商务管理中心)

71.加强电子商务专业教育和实用型人才培养。从专业建设、招生就业、基地建设等方面支持职业院校开办电子商务专业,对获得省级及以上重点学科(专业)、精品专业、特色专业称号经综合评估后,在教育费附加里予以统筹考虑。(责任单位:“互联网+”电子商务管理中心)

72.加强电子商务技能培训工作。鼓励和支持各类专业培训机构发展,根据培训计划和项目购买高等院校、职业院校和其他专业培训机构的电子商务相关培训服务,并对相关部门、协会和骨干企业组织的较大规模的电子商务专业培训项目(活动),给予一定的经费补助。经专业主管部门认定的电子商务培训机构,按计划为企业电子商务人员提供业务技能培训、取得职业资格证书并实现就业或创业的,按实际培训费用的30%标准予以补助,最高不超过2500元/人;对电子商务企业选送中高级管理人员首次参加全国各类能力提升培训并取得相应证书的,经认定按培训费用的50%标准补助给企业,最高不超过3500元/人。(责任单位:“互联网+”电子商务管理中心)

73.对电子商务企业引进电子商务专业管理、技术人才,签订了劳动合同且在本市工作满1周年的,对引进企业给予一次性奖励:引进一本以上大学毕业生的,奖励0.5万元/名;引进高级工程师、硕士以上学位等高级管理、技术人员的,奖励2万元/名。(责任单位:“互联网+”电子商务管理中心)

74.鼓励电子商务学院及各类培训机构开展城镇居民和农村劳动力的电子商务培训。凡具备电子商务培训资质并经人社部门确认的培训机构,其培训的电子商务从业人员经考核合格且在我市就业的,按照初级班(培训电子商务操作人员,总时间不少于7天)600元/人、中级班(培训有电脑操作基础及培训后即开网店人员,培训总时间不少于10天)1200元/人、高级班(培训电子商务平台运营高级技术、管理、营销、策划人员,培训总时间不少了20天)2000元/人的标准给予培训机构培训补贴。(责任单位:“互联网+”电子商务管理中心)

75.对全市电子商务产业创新发展具有重大意义的电子商务相关建设项目,以及国内外知名电子商务企业在市区投资电商企业、园区等相关项目或设立全国性、区域性总部的,实施“一事一议”政策,优先在市区重点区块和集聚区、产业园区安排用地。(责任单位:“互联网+”电子商务管理中心、商务局、土地局)

76.开展“一村一品”电子商务。以村为基本单位,充分发挥本地资源优势,通过大力推进规模化、标准化、品牌化和市场化电子商务建设,使一个村(或几个村)拥有一个市场潜力大、特色鲜明、附加值高的主导产品和产业。按照实际拥有的网店数量,对前20名的村,每个村奖励2万元;所在村的网店,每户补贴500元。以上连续奖励两年。(责任单位:“互联网+”电子商务管理中心、商务局、财政局)

77.开展创业创新暨“互联网+”电子商务综合示范乡镇评选活动。成熟一个考核奖励一个,每个给予10万元奖励;评选出“双创之星”,在全市年度总结表彰大会上予以表彰奖励。(责任单位:“互联网+”电子商务管理中心、商务局、财政局)

78.对于被认定为市级电子商务示范村的,当年一次性分别给予行政村5万元的奖励。(责任单位:商务局)

79.对具有重大影响的电子商务会展等大型产业推广促进活动给予经费支持。(责任单位:商务局、财政局)

80.对落地电商生产企业,投资规模500万元以上的,按照3元/㎡/月的标准给予房租的同等额度奖励。(责任单位:“互联网+”电子商务管理中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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